(2017)陕0925民初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日翠与王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日翠,王义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5民初482号原告:郭日翠,女,生于1948年1月20日,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农民。被告:王义荣,男,生于1968年2月25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原告郭日翠诉被告王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郭日翠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日翠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日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0元,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郭日翠负担。审判员 魏华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