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民终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康芬、郑福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康芬,郑福军,湛江琼宇建设有限公司,陈亚德,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德力高糖酒生物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民终1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康芬,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筱媛,湖南鼎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福军,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筱媛,湖南鼎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琼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沟尾村。法定代表人:XX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庆愉,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明月,广东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德,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吴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贵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银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7003号中审大厦1501。法定代表人:陈镇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德,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佩斯,广东承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东德力高糖酒生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创业路(市长途客运站左侧200米处)。法定代表人:陈亚德。上诉人郑康芬、郑福军、湛江琼宇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亚德及原审第三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德力高糖酒生物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6)粤088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2016)粤088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康芬、郑福军和上诉人湛江琼宇建设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600元均予以退回。一审案件受理费待重审后予以确定。审判长 陈建业审判员 杜友裕审判员 李建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玉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