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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衣为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衣为光,付希华,赵卫伟,孙素芹,谭德起,王文敏,赵桂荣,衣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9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衣为光。被执行人付希华。被执行人赵卫伟。被执行人孙素芹。被执行人谭德起。被执行人王文敏。被执行人赵桂荣,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高密市。被执行人衣金宝,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高密市。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衣为光、付希华、赵卫伟、孙素芹、谭德起、王文敏、赵桂荣、衣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