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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执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西蓝马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山西蓝马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被执行人:山西蓝马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西蓝马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运中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北城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请求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待产生新的债权人后再由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运中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国强审判员  张亚辉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明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