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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4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高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高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325号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97604-3,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9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许锵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婷、毛梦思,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高湧,男,1963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高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正就该纠纷进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直沈人民陪审员  吴敬阳人民陪审员  毛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 查书 记 员  金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