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1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罗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315号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锦州市太和区。被告:罗某,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罗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淑芳负担。审判员 张旭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