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终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沙祥臣、汤家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祥臣,汤家明,毛成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沙祥臣,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家明,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审被告:毛成都,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务农,住临沂市兰陵县。上诉人沙祥臣因与被上诉人汤家明、原审被告毛成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中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书面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78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沙祥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杜兆锋审判员 党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