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郭云侠与杨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云侠,杨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2707号原告:郭云侠,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晓玲,女,1968年11月4日出生。原告郭云侠与被告杨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云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晓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云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三个月归还。但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杨晓玲未到庭答辩。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10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郭云侠现金贰万元整。之后,被告未予偿还,至今尚欠原告2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所举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借原告20000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理应偿还。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0元之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郭云侠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晓玲负担(此款原告郭云侠已预交,被告杨晓玲于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郭云侠)。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钅粟心审判员 任 惠 军审判员 李 静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 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