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宝元与原平市银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蔡建斌、任秀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宝元,原平市银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蔡建斌,任秀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1043号原告:赵宝元,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原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伟,原平市司法局北城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原平市银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原北路沙河桥北。法定代表人:任秀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保福,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平市银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原平市。被告:蔡建斌,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忻州市分行职工,住忻州市忻府区。被告:任秀田,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原平市银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经理,住原平市。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平,女,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原平市旅游局退休干部,住原平市开发公司宿舍。原告赵宝元与被告原平市银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蔡建斌、任秀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赵宝元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宝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384元,减半收取计2692元,由原告赵宝元负担。审判长 陈千里审判员 丁 毅审判员 孙树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