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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兰玲、天津市北辰区纳新美容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王兰玲。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纳新美容院被执行人:戴鹏杰。申请执行人王兰玲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纳新美容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劳人仲裁字(2017)第27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被执行人戴鹏杰银行存款3650元(含执行费50元)扣划至本院,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7)第27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