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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郑某(又名郑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师爱民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