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郑某(又名郑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革审判员 师爱民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