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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执3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绍兴县新业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绍兴县新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朱婉凤,高海根,浙江高盛伟邦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庄洁无纺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花王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380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金柯桥大道232号,组织机构代码:84600989-3。法定代表人:胡旻敏。被执行人:绍兴县新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659031-0。法定代表人:高海根。被执行人:朱婉凤,女,1967年8月5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高海根,男,1966年1月8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浙江高盛伟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新民村,组织机构代码:69363635-0。法定代表人:高海根。被执行人:绍兴县庄洁无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新民村,组织机构代码:78883958-0。法定代表人:高海根。被执行人: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花王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东工业园区镜水路以东,组织机构代码:71768364-6。法定代表人:陆金国。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县新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朱婉凤、高海根、浙江高盛伟邦置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庄洁无纺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花王布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02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绍兴县新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归还给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628元,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3万元,合计人民币5,029,628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就上述债权,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有权对被执行人朱婉凤提供的编号为绍房他证绍县字第××号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物,即座落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镜水苑综合楼1幢801-806室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浙江高盛伟邦置业有限公司、朱婉凤、高海根、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花王布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庄洁无纺材料有限公司对绍兴县新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浙江高盛伟邦置业有限公司、朱婉凤、高海根、绍兴县中国轻纺城花王布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庄洁无纺材料有限公司在清偿上述债务后,享有向绍兴县新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504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28,50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10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茹敏敏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0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绍兴县新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银行没有存款,被执行人朱婉凤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镜水苑综合楼1幢801-806室房产已被本院司法拍卖,实现债权3544499.32元。其名下位于柯桥区阳光商务大厦101、201室的房屋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高海根名下位于柯桥区夏履桥镇新民村毛义蓬和被执行人浙江高盛伟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夏履桥镇新民村的房产本案亦系轮候查封,且抵押给他人,故暂时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各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38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仁康审判员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水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