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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4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93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3月7日出生,水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7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2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2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2017年7月27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未取得有效的驾驶资格)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龙澜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42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和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情节。 判 决 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霞(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