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483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被告:唐某某,女,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瑞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慧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