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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483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被告:唐某某,女,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立案。2017年8月14日,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瑞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慧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