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汤立宏与被执行人安育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立宏,安育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94号申请执行人:汤立宏,男。被执行人:安育虎,男。申请执行人汤立宏与被执行人安育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安育虎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汤立宏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劳务费14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育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育虎自动履行了3500元后,便下落不明。2017年8月7日,本院向富县公安局申请临时布控。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汤立宏领取3500元后,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