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民终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兴国、王兴荣与闵飞、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兴国,王兴荣,闵飞,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民终7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国,男,汉族,1953年10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退休干部,住甘州区马神庙街万嘉家园11号楼1单元102室,身份证号:622201195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闵飞,男,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沙井镇新民村一社,身份证号:622201198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8967873ON。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张肃公路黑河大桥西2公里路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华,系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67594689X7。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昌泰里国红华昌商铺楼。原审原告:王兴荣,男,汉族,1959年5月2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住高台县城关镇南环路26号路*栋*****室,身份证号:6222011959********。上诉人王兴国因与被上诉人闵飞、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中心支公司、原审原告王兴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2017年6月14日,甘州区人民法院向上诉人王兴国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兴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李永春审判员 惠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