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国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朱国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050号原告: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江被告:朱国生原告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国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7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原告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围场哨鹿小区一期3号楼,被告是施工管理负责人。后被告在原告未授权情况下以发放工人工资为由擅自支取30万元工程款,其中3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剩余部分由其个人侵占。其侵占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符合原告的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法定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承德亿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