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献林与赵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献林,赵大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332号原告:吴献林,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赵大国,男,1974年7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原告吴献林与被告赵大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吴献林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献林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5元,由原告吴献林负担。审判员 胡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