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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伟平与朱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伟平,朱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0300号原告:应伟平,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航飞,男,1974年9月7日���生,汉族。原告应伟平为与被告朱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龚朝龙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应伟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航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应伟平诉称,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多张借条。2016年2月5日,原告到被告家里催讨,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了65000元的借条,以前的其他借条都撕掉了。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所以原告要求被告从2016年3月5日起支付利息。因为原告向别人是一分利借来的,所以要求被告也按一分利支付利息。因被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3月5日起按月利息1分利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航飞未到庭答辩,其在电话中称本案实际借款只有25000元,本案借条是原告带着几个东北佬到被告家中强迫被告写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被告朱航飞因借款给原告应伟平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向应伟平借款陆万伍仟园(65000.00)元整,特立此据为凭。借款人:朱航飞。330724197409078215”。后被告未归还该笔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原告主张自2016年3月5日起按月利息1分利计付利息依据不足,依法本案借款的利息损失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朱航飞提出本案借条是原告强迫写的,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视为其对本案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航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应伟平借款人民币6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应伟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6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子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