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左杜恒、周建男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杜恒,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1执868号被执行人:左杜恒,男性,1987年8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周建男,男性,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在执行与左杜恒、周建男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宛 黎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