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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1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晓刚与陈志成、武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刚,陈志成,武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1民初3259号原告李晓刚,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志成,男,40岁,汉族,农民。被告武义明,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刚诉被告陈志成、武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刚以与被告陈志成、武义明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李晓刚负担。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俊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