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1民初3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晓刚与陈志成、武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刚,陈志成,武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1民初3259号原告李晓刚,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志成,男,40岁,汉族,农民。被告武义明,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刚诉被告陈志成、武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刚以与被告陈志成、武义明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李晓刚负担。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俊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