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军、王立全与耿和、耿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王立全,耿和,耿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王立全,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耿和,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耿小明,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军、王立全与被执行人耿和、耿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耿小明用其自有的位于孙吴县腰屯乡**村西道北孙吴县**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用地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军、王立全,该场地拟用地面积**793平方米,厂房三个,每个*00平方米,合计**00平方米,用以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2500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216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9.50元,共计人民币249099.50元,申请人李军、王立全亦同意接收此房,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8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