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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富裕县支行与苏芝、管廷亮、董万友、马红艳、张新军、李淑贞、董海军、朱秀云、张淑侠、管恩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富裕县支行,苏芝,管廷亮,董万友,马红艳,张新军,李淑贞,董海军,朱秀云,张淑侠,管恩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4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富裕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代表人谢玉全,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军,职务法律顾问,原告单位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苏芝,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管廷亮,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董万友,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马红艳,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张新军,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李淑贞,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董海军,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朱秀云,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八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永斌系富裕县龙安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淑侠,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管恩姣,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富裕县支行诉被告苏芝、管廷亮、董万友、马红艳、张新军、李淑贞、董海军、朱秀云、张淑侠、管恩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富裕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150.00元,减半收取计3,575.50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2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继承人民陪审员  张兴志人民陪审员  张士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佳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