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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197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68。法定代表人:刘弘。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68号1幢(北)6楼E6064室。法定代表人:王健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天津)��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项炳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