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梁方诉被告刘进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方,刘进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691号原告:梁方,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刘进州,男,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方诉被告刘进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方负担。审判员 阚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思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