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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梁方诉被告刘进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方,刘进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691号原告:梁方,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刘进州,男,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方诉被告刘进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方负担。审判员 阚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思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