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1民初6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天路桥有限公司、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中天路桥有限公司,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773号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法定代表人:马彩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珣,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徐华春,总经理。被告: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英广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路桥有限公司、青岛吉尔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称欲与被告庭下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结束前减少诉讼请求,符合《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水盛力工程橡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少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