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丁宝印申请诉前保全孙绍伟、张景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宝印,孙绍伟,张景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保52号申请人:丁宝印,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申请人:孙绍伟,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海拉尔区。被申请人:张景海,男,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宝印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孙绍伟、张景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丁宝印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对被申请人张景海名下所有的蒙EHG9**号长城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于2017年8月14日对申请人丁宝印为诉前保全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丁宝昌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陈巴尔虎旗支行的银行账户6217991910047475061中的20000元予以冻结。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5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2017)内0725财保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白满达审判员 文 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满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