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苏小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4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小明,男,1997年2月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壮族,文化程度初中辍学,农民,户籍登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2017年1月17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海检公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小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小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苏小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悬挂套牌的二轮摩托车沿江门市江海区礼乐二路从礼乐一路往礼乐三路方向行驶。至当日1时30分许,当其行驶至礼乐二路44号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被害人邓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助力车(后座搭载被害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及被告人苏小明受伤、2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苏小明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苏小明案发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1.4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小明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证等情节,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苏小明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以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本案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等书证、江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江门市两轮车辆类别判定专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及抽血送检照片、被害人邓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苏小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小明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小明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苏小明同时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以及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苏小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小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斌人民陪审员 谢路辉人民陪审员 曾岳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淑贞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