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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贵溪市三兴冷饮经销部与贵溪市大润发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市三兴冷饮经销部,贵溪市大润发购物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1293号原告:贵溪市三兴冷饮经销部,地址:贵溪市雄鹰大道路口豪景大厦负一楼,社会信用代码:92360681MA35WLY72A。经营者徐忠建,男,195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家住江西省贵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吉平,贵溪市志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贵溪市大润发购物广场,地址:贵溪市东门路金色年华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2360681MA35YNUKX7。经营者XX辉,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家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原告贵溪市三兴冷饮经销部与被告贵溪市大润发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溪市三兴冷饮经销部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贵溪市三兴冷饮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计99.5元,由原告贵溪市三兴冷饮经销部负担。审判员 方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