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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聂焕与温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焕,温九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3民初432号原告:聂焕,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温九生,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聂焕与被告温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聂焕以被告温九生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焕撤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计377.5元,由原告聂焕负担。审判员  谢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