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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之涛与王学彪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之涛,王学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2583号申请人张之涛,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西环路甘州区粮食局家属楼*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0被执行人王学彪,男,住所地不详,联系电话张之涛申请王学彪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之涛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