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钟裕进与陆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裕进,陆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329号原告:钟裕进,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陆德福,男,1996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裕进诉被告陆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裕进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裕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裕进负担。审判员 :黄陈方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邓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