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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钟裕进与陆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裕进,陆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329号原告:钟裕进,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陆德福,男,1996年2月6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裕进诉被告陆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裕进于2017年8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双方纠纷,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裕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裕进负担。审判员 :黄陈方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邓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