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周本璋与游洪、胡海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本璋,游洪,胡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周本璋,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游洪,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执行人胡海华,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本璋与被执行人游洪、胡海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游洪、胡海华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利审判员 阳自强审判员 廖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亦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