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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督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某对杨某申请支付令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502民督74号申请人张某,女,汉族,1951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申请人杨某,女,汉族,1953年3月20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某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13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申请人于当日即将该款项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借据,2015年11月份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10,000.00元,尚欠20,000.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张岁芳借款20,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张某借款20,000.00元。申请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杨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张汉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魏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