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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5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时代弄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时代弄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国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51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时代弄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西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涂金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A-163。法定代表人:梁国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荣花,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华,女,1957年6月24日出生,北京国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北京时代弄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9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时代弄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北京时代弄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时代弄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北京时代弄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二千九百元),由北京时代弄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时代弄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国俊审判员 刘新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