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孟大与朱兴忠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孟大,朱兴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孙孟大,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2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现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朱兴忠,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开江县。申请执行人孙孟大与被执行人朱兴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170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孟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7年8月1日执行立案。本院已向达州市达川区房管局及达州市达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将被执行人朱兴忠位于达州市达川区x小区x栋x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x,面积7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x)的物权变更登记在申请执行人孙孟大名下。二、物权变更登记的税、费,由申请执行人孙孟大承担。本案执行完毕。���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03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友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