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5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236号原告:李某甲,男,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涛,系庄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现住庄河市。被告:李某丙,男,现住址同原告。被告:李某丁,女,现住庄河市。被告:李某戌,女,现住址同原告。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