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236号原告:李某甲,男,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涛,系庄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辽宁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现住庄河市。被告:李某丙,男,现住址同原告。被告:李某丁,女,现住庄河市。被告:李某戌,女,现住址同原告。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