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聂焕与刘军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焕,刘军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豫1722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聂焕,女,1947年3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军礼,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聂焕与刘军礼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军礼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新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