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孟繁国与孟繁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国,孟繁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526号原告:孟繁国,男,1968年4月6日生,现住吉林省柳河县。被告:孟繁忠,男,56岁,现住吉林省柳河县。原告孟繁国诉被告孟繁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要求补充新证据,且原被告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不清,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孟繁国负担。审判长 刘晓军审判员 郑云鹏审判员 慕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