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4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璟与田育强赵学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璟,赵学余,田育强,兴山县鑫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608号原告:杨璟,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赵学余,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田育强,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被告:兴山县鑫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水月寺镇高岚村。法定代表人:王振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璟与被告赵学余、被告田育强、被告兴山县鑫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杨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璟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0元,由原告杨璟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