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道才、曹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道才,曹秀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民初1230号原告:黑龙江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以下简称密山农商行)。法定代表人:冯占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男,密山农商行富源支行副行长。被告:王道才,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被告:曹秀红,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密山农商行诉被告王道才、曹秀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密山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道才、曹秀红经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密山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道才、曹秀红立即给付借款5万元。事实与理由:2009年9月,王道才与村民组成联保小组,与密山农商行成立联保贷款关系,并签订了《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同时,王道才妻子曹秀红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承诺为王道才该笔合同项下贷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同年2011年11月21日,王道才依该借款合同在密山农商行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12月10日,月利率为0.84%。逾期王道才,曹秀红未能偿还借款。后经密山农商行多次催要,王道才、曹秀红至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农商行诉至法院,要求立即给付借款本金。王道才、曹秀红经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未能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道才、曹秀红系夫妻关系。2009年9月,王道才与其他村民组成联保小组,与密山农商行成立联保贷款关系,并签订了《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曹秀红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承诺为王道才该笔合同项下贷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同年2011年11月21日,王道才依该借款合同在密山农商行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12月10日,月利率为0.84%。逾期王道才,曹秀红未能偿还借款。后经密山农商行多次催要,王道才、曹秀红至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故农商行诉至法院,要求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万元。在审理中,密山农商行向法庭提供了其与王道才等村民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及2011年11月21日《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凭证》各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王道才依借款合同领取借款5万元的事实。并提供了王道才、曹秀红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现王道才、曹秀红外出多年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王道才在原告密山农商行借款,并出具了借款凭证,应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曹秀红在王道才借款的同时,承诺对本笔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密山农商行要求王道才,曹秀红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密山农商行保留其对本笔借款利息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王道才、曹秀红经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密山农商行要求王道才、曹秀红立即给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道才、曹秀红给付原告密山农商行借款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王道才、曹秀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海波人民陪审员 夏慧英人民陪审员 王唯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