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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2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林永奎、李文荣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林永奎,李文荣,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84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汪雷,行长。被申请人:林永奎。被申请人:李文荣。被申请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负责人:李东伟,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伟,总经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林永奎、李文荣、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2017年8月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永奎、李文荣、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青岛海卓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25554.4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提供与其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资金25554.4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75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方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