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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建军与贾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建军,贾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805号申请执行人高建军,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贾斌,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49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高建军与贾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责令由被执行人贾斌向申请人高建军给付欠款192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7月7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由被执行人贾斌承担案件受理费140元及执行费41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堂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屈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