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51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卫庆、吴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庆,吴美丽,柯小军,浙江屹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卫庆,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吴美丽,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柯小军,男,1957年4月1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浙江屹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海关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83125477。法定代表人吴美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3051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卫庆与被执行人吴美丽、柯小军、浙江屹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2017)浙1081执5112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吴美丽、柯小军、浙江屹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美丽、柯小军、浙江屹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美丽、柯小军、浙江屹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美丽在浙江盛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处有90%的股权(出资额为52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美丽在浙江盛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处有90%的股权(出资额为522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升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荣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