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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李成德、河南省福莱雅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德,河南省福莱雅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德,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河南省福莱雅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石槽集乡周界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095253413T法定代表人:刘众一,经理本院在执行李成德申请执行河南省福莱雅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先后实施了下列行为:1、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2、2017年2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7年2月15日向金融机构查询河南省福莱雅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4、2017年5月9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河南省福莱雅门业有限公司的房产登记;经上述执行活动,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24执1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天义审判员  付庆华审判员  顾XX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