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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5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文龙与荀龙虎、李粉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龙,荀龙虎,李粉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791号原告:林文龙,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荀龙虎,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李粉真,女,30岁,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林文龙与被告荀龙虎、李粉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林文龙负担。审判员  叶勇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 萍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