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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643陶斌泉与司建冬、马永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斌泉,司建冬,马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陶斌泉(又名陶兵泉),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司建冬,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马永红,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陶斌泉与被执行人司建冬、马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司建冬、马永红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陶斌泉借款130万元;被执行人司建冬、马永红支付申请执行人陶斌泉利息28.6万元(按照月息1分,以本金130万元,从2014年8月1日计算至2016年5月30日);上述限被执行人司建冬、马永红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如被执行人司建冬、马永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7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4764元,由被执行人司建冬、马永红负担。因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610764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撤回执行请求申请书,表明上海普陀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司建冬、马永红名下位于上海的一套房产,其得到通知参与分配,现在分配过程中。司建冬因涉嫌诈骗被福建莆田公安拘捕,马永红涉案较多,也被法院拘留过,仍然无力偿还。现其不再要求法院查司建冬及马永红。因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申请撤回执行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两被执行人均涉案较多,无力偿还,申请人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事实上属于撤销执行申请。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12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忠审判员 袁东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