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锐,赵秀兰,刘居仁,刘美霞,单纪全,范玉玲,范丁田,李洁,赵修亭,褚友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90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范锐。被执行人赵秀兰。被执行人刘居仁。被执行人刘美霞。被执行人单纪全。被执行人范玉玲。被执行人范丁田。被执行人李洁。被执行人赵修亭。被执行人褚友芬。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锐、赵秀兰、刘居仁、刘美霞、单纪全、范玉玲、范丁田、李洁、赵修亭、褚友芬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3602号、4449号、4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