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22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3023号原告: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法定代表人:黄墩朝,董事长。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七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杨齐素,董事长。原告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0226元,减半收取为10113元,由原告合肥鸿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礼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