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5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彭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023号原告:彭某,女,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柳某,男,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彭某诉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肖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