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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5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彭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023号原告:彭某,女,197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柳某,男,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彭某诉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李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肖洁 来源: